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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时,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