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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