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二) 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