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一)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