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 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 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 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 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