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 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 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 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 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