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依照前款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依照前款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