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一)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