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