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累计调入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累计调入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