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