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三)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三) 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1013贝可(1000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