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