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争端解决 第一条 范围56 第二条 合作 第三条 场所的选择 第四条 磋商 第五条 斡旋、调解或调停 第六条 仲裁庭的设立 第七条 仲裁庭的职能 第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九条 仲裁庭程序 第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第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第十二条 最终报告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一致性审查 第十四条 不执行、补偿、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中止后审查 第十六条 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规则和程序的适用和修改 第十八条 私人权利58 附件9—1 仲裁庭程序规则 一、 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起诉方应在不晚于任命最后一个仲裁员之日起20日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应诉方应在不晚于起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之日起30日提交其第一次书面陈述。 二、 一方应向每位仲裁员和另一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副本。该文件的副本也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三、 仲裁庭主席应与双方及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协商,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听证会的地点应当经双方同意。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地点应当在双方领土交替举行,且第一次听证会应当… 四、 仲裁庭有权追加召开听证会。 五、 所有仲裁员应出席听证会。 六、 仲裁庭听证会应以闭门会议的形式进行。 七、 如果仲裁庭同意,在听证会之日后20日内,双方有权提交补充书面陈述,回应听证会期间出现的任何事项。补充书面陈述应根据本附件第二款递交。 八、 仲裁庭有权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间向双方提出书面问题。一方应依据仲裁庭设立的期限向仲裁庭和另一方提交书面回复。双方应被给予机会,就另一方的答复提供书面评论。 九、 仲裁庭的听证会和向其提交的文件应当保密。该等规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方将自身的立场向公众披露。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交给仲裁庭并指定为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十、 仲裁庭不得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会见或联络。 十一、 任一方不得在另一方和任何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就争端与任何仲裁员联络。 十二、 仲裁员不得在任何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或双方讨论争议事项的任何方面。 十三、 仲裁庭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应在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起草。 十四、 应一方要求或基于自主决定,仲裁庭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应提供给双方评论。 十五、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英语应当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语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