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附件
附件 21仲裁庭程序规则
第一次书面陈述
请求方应在不晚于指定最后一名仲裁员后20日向仲裁庭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被请求方应在不晚于请求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之日起30日向仲裁庭提交其第一次书面陈述。
一缔约方应当向每一位仲裁员和另一缔约方提供其第一次书面陈述副本。文件副本还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听证会
仲裁庭主席应当与缔约双方及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协商,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听证会的地点应经缔约双方同意。如无法达成一致,则该地点应在缔约双方各自境内轮换,并在被请求方境内举行第一次听证会。仲裁庭主席应当向缔约双方书面通知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除非任一缔约方不同意,仲裁庭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
仲裁庭可以追加召开听证会。
所有仲裁员应出席听证会。
仲裁庭听证会应以闭门会议的形式进行。
补充书面陈述
在听证会之日后20日内,每一缔约方可提交补充书面陈述,回应听证会期间出现的任何事项。补充书面陈述应根据本规则第二款提交。
书面问题
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间向缔约双方提出书面问题。
一缔约方应当根据仲裁庭设立的时间表向仲裁庭和另一缔约方提交书面回复。一缔约方应被给予机会,就另一缔约方的答复提供书面评论。
保密
仲裁听证会和向仲裁庭提交的文件应当保密。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将自身的立场向公众披露。缔约双方提交给仲裁庭并指定为保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单方面联络
仲裁庭不得在一缔约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另一缔约方会见或联络。
任一缔约方不得在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就争端事项的任何方面与任何仲裁员联络。
仲裁员不得在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讨论程序中的争端事项的任何方面。
专家的角色
应一缔约方要求或基于自主决定,仲裁庭可以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前提是缔约双方同意并遵守缔约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应提供给缔约双方评论。
工作语言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语言应为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