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被引用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