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 被引用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