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3. 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二十条 3. 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第二十条 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 (一) 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知; (二) 要求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入待命执行任务状态; (三) 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 (四) 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 (五) 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还没有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处理。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