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 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