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