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业务经营活动,向中国保监会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