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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外,《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中国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企业,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除外;

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股东会批准;

经营状况良好,且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为盈利;

以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