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或者企业的章程、业务结构、经营历史、最近3年的年报以及最近3年受处罚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