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 (二) “使馆人员”是指使馆馆长和使馆工作人员; (三) “使馆工作人员”是指使馆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 “使馆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 (五) “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者使馆外交人员; (六)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七) “使馆服务人员”是指从事服务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八) “私人服务员”是指使馆人员私人雇用的人员; (九) “使馆馆舍”是指使馆使用和使馆馆长官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