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四)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四) 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三)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