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