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三)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三) 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