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三)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三)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