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 调解民间纠纷; (四)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