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