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第五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