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第七十四条 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 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采取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七十七条 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