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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平台和方式手段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全体公民的爱国热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