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毁损、灭失的,以及因征收、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