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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收、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收、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统一组织征收、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并出具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