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十章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收、征用。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收、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收、征用: 第六十六条 被征收、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毁损、灭失的,以及因征收、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公平、合…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等,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