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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等重要目标分级防护制度。重要目标的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重要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