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贯彻国防要求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效益。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执行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执行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