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七条 国家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依托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国防实力。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 第二十八条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贯彻国防要求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效益。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