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规划制度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制度,开展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国家国防动员规划。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部署拟订本行业、本领域国防动员相关规划。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体系。 第二十三条 国防动员规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第二十四条 国防动员规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准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方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纳入政府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制定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项目和制度,建立完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的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