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