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从事医疗保障相关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