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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投诉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