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明确双方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