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丁、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丁、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丙、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