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2015)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
-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3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