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