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 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 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 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 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