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