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六条 目录